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龎福光相 對 人 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龎福光(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5月6 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龎福光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收支表、財產目錄、帳冊清表、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保管同意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94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28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

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