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 鐵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義仁被上訴人 侯俊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1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9,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