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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勞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6號原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茂禎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複代理人 范詩均被 告 蔡秉璋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複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被告欄應增「複代理人 張雅蘋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競業禁止等
裁判日期:2017-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