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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家簡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游慶煌

游福榮游哲賢游慶麟游秀英游秀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被 上訴人 簡木火

林簡美月簡月蔡陳月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 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貳、四、㈡、⒊第七行關於「上訴人游慶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人游慶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謝宜伶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