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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家救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51號聲 請 人 余淑媛

洪天佑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曉萍共 同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相 對 人 余言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為證,本院亦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