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13號聲 請 人 陳耀宏法定代理人 陳紅霞代 理 人 袁曉君 律師相 對 人 蘇錫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105 年度親字第134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105 年度親字第134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表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