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57號
105年度家救字第69號聲 請 人 葉亮呈法定代理人 葉仟稚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代 理 人 陳韻如律師相 對 人 潘朝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本院105 年度親字第43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