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60號聲 請 人 陳嘉玲兼法定代理人 陳佳妮上 二 人共同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親字第8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陳佳妮以其雖取得臺灣身份,惟原屬外籍而不諳中文,工作難尋,平日收入不豐,且其在台灣並無任何房產,目前寄居友人家中,實無法繳納訴訟費用等語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資料為證。經本院調取聲請人陳佳妮近5 年之所得稅報稅資料、財產資料,其100 年度之所得為新台幣(下同)149,217 元、101 年度之所得為210,431元,至102 年度之所得將為0 元,而103 年度及104 年度之所得亦僅分別為11,297元、25,020元,近三年聲請人陳佳妮之收入微薄,名下亦無財產;另一聲請人陳嘉玲則甫於000年0 月00日出生,需他人扶養、照顧,再考量聲請人陳嘉玲、陳佳妮提出之確認親子關係、給付扶養費用案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其所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