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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家聲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15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陳邦豪相 對 人 黃茂財

黃儀蓁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黃國旺之債權人,黃國旺於民國10

1 年4 月4 日死亡後,相對人為黃國旺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債權憑證等件為證,爰請求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裁判日期: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