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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家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 李有臨

李淑花被繼承 人 李建榮(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李建榮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建榮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李建榮已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法定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被繼承人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除戶戶籍謄本等影本等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李建榮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日期:2016-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