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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家親聲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83號抗 告 人 陳玲玲相 對 人 王秋傑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酌定探視方式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105 年度家親聲字第283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方式等
裁判日期: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