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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家親聲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03號聲 請 人 黃弘騫(原名古博文)關 係 人 黃詩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3 項以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姓「古」,於民國104 年12月

4 日為取悅母親而改姓「黃」,但因祖母知情後,因恐「古」姓無人傳承,極為哀痛,聲請人後悔先前改姓之舉,請求准予改回「古」姓。

三、經查,聲請人於成年後因取悅母親故自願變更為母姓「黃」,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可稽,意即聲請人已自願變更姓氏一次,則除符合上開第5 項各款規定外,不得再請求變更姓氏。然聲請人僅表示其未顧及祖母情感,現已後悔改姓之舉,但未明確主張究係基於該項何款規定,且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母親健在且與聲請人關係良好之情形,無從適用該項各款應宣告變更母姓為父姓之規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1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