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25號原 告 胡曉倢兼 法 定代 理 人 胡仁文
石蔚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律師被 告 胡仁賢
胡家榮胡家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複 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收益分配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