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 告 周鶴子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被 告 呂林阿罕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複 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被 告 呂素貞
呂尚橙呂素玲呂學章兼 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錦如被 告 呂國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