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勇儒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被 告 陳展南
陳穎蓁陳展北陳姬陳展宇陳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6 年6 月5 日下午5 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06 年6 月4 日下午5 時宣示。惟前開期日適逢星期日,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0
6 年6 月5 日下午5 時。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紀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