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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勇儒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被 告 陳展南

陳穎蓁陳展北陳姬陳展宇陳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6 年6 月5 日下午5 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06 年6 月4 日下午5 時宣示。惟前開期日適逢星期日,故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10

6 年6 月5 日下午5 時。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紀欣宜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