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勇儒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被 告 陳展南 陳穎蓁陳展北陳姬陳展宇陳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6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紀欣宜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