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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勇儒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被 告 陳展南

陳穎蓁陳展北陳姬陳展宇陳怡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6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紀欣宜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