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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8號聲 請 人 劉明亮上列聲請人因與劉明虎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對105 年度家訴字第48號備位聲明補充判決,其中對原告所提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新事實及證據沒有調查沒有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再次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已於107 年10月31日就聲請人備位聲明部分補充判決,且為聲請人所自陳,並無裁判脫漏之情事。聲請人就本院已判決部分聲請補充判決,與前揭規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絲榆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裁判日期:201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