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8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陳輝金被上訴人即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即唐
詩科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陳敦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度家訴字第78號確認受遺贈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