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世敏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呂芳傑
呂立仁呂家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5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1 紙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