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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家陸許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 請 人 王祥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參照。

二、本院聲請人並未提出欲請求認可判決書之經認證判決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通知命聲請人自收受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105 年5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