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陸許字第26號聲 請 人 全庄苗代 理 人 沈建成相 對 人 王明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全莊苗」之記載,應更正為「全庄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