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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家陸許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 請 人 邱仕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因聲請人雖提出欲請求認可之判決書,然並未提出經認證之判決確定證明書(生效證明書)正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漏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