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小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范姜程科訴訟代理人 范姜宗男被上訴人 范姜青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準備程序曾經受命法官於民國
107 年3 月14日宣示終結,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105 年度小上字第81號卷第165 頁至第167 頁),然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