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珍上列上訴人與原告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萬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35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