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48號抗 告 人 詹金枝
范芫堂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
4 日本院105 年度司拍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亦為民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次按「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期未受清償,遂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惟債務人則對抵押權設定契約之成立,尚有爭執。遇此情形,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准許與否之裁定,既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要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㈢可資參照。
二、相對人原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詹金枝於民國99年11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對於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並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48 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茲因抗告人詹金枝對相對人所負之債務4,765,122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爰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均依約繳款,是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對其所負之債務總額,容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拍賣抗告人詹金枝所有系爭不動產,業據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貸款約定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是原裁定形式上審查相對人取得系爭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後,既已依法登記在案,又係主張受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故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抵押物拍賣之聲請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聲請拍賣扺押物之裁定,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抗告人上開所陳係屬實體爭執事項,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後送達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附表 │├──────────────────────────────────┤│土地: │├───────────┬──┬──┬────┬──────┬────┤│ 土 地 │地號│地目│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坐 落 │ │ │平方公尺│ │ │├───────────┼──┼──┼────┼──────┼────┤│桃園市○○區○○段 │322-│ │5,320.00│ 28/10000 │ 詹金枝 ││ │1 │ │ │ │ ││ │ │ │ │ │ │├───────────┴──┴──┴────┴──────┴────┤│建物: │├───────────┬──┬──┬────┬──────┬────┤│ 基 地 坐 落 │建號│主要│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建材│ │ │ │├───────────┤ │、用│平方公尺│ │ ││ 門 牌 號 碼 │ │途及│ │ │ ││ │ │層次│ │ │ │├───────────┼──┼──┼────┼──────┼────┤│桃園市○○區○○段322-│5421│15層│106 (未│ 全部 │ 詹金枝 ││1 地號 │ │之第│含陽台5.│ │ ││ │ │15層│4 、雨遮│ │ │├───────────┤ │鋼筋│2 ) │ │ ││桃園市○○區○○路28之│ │混凝│ │ │ ││17號15樓 │ │土造│ │ │ ││ │ │、住│ │ │ ││ │ │家用│ │ │ │├───────────┴──┴──┴────┴──────┴────┤│共有部分: ││一、桃園市○○區○○段○○○○○號: ││ ㈠面積:16,881.5平方公尺 ││ ㈡權利範圍:286/100000 ││ ㈢含停車位編號375 ,權利範圍145/100000 ││二、桃園市○○區○○段○○○○○號: ││ ㈠面積:515.7 平方公尺 ││ ㈡權利範圍:3889/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