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洪雪娥代 理 人 賴彌鼎律師複 代理人 陳楷天律師相 對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有聲請之迫切必要,且有權利保護利益時,始准提起,同一非訟事件於法院審理中,倘尚未裁判確定,其裁判內容是否不能實現,尚屬未定,而同一非訟事件禁止反覆提起,除可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性外,並避免程序不安定性及裁判矛盾,亦兼有維護訴訟資源有效利用之公益目的,是聲請人不得就同一非訟事件,於前次聲請裁定確定前,再次向法院聲請裁定,如重複提出聲請,應以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裁定駁回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825
4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業經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31 號),而伊前雖曾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62號)並獲准在案,惟聲請時因未及明示並特定所欲停止之範圍,致鈞院誤以伊係聲請停止全部之程序,故再次具狀為本件聲請,倘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不停止執行,伊必受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爰陳明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關於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及訴外人鄭國源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5 年4 月18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准其等於提供新臺幣(下同)1,098 萬2,523 元供擔保後,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8254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13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前,應予停止,嗣聲請人就前開裁定關於酌定擔保金之金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尚未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31 號卷宗及
105 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查閱屬實。聲請人固以其於前開10
5 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時因未及明示並特定所欲停止之範圍,致本院誤以伊係聲請停止全部之程序,故再次具狀為本件聲請,以上開事由復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就相同強制執行程序再次聲請重新裁定停止執行云云。惟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關於聲請人洪雪娥部分,相對人係就聲請人洪雪娥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為查封執行標的,與聲請人洪雪娥、訴外人鄭國源於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62號,及聲請人洪雪娥於本件(
105 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所欲停止執行標的範圍均同為系爭不動產,要無聲請人所謂於105 年度聲字第62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有未及明示並特定所欲停止標的範圍之情事,況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建物課稅現值僅為機關評定土地及建物價格課稅之參考,通常較諸一般市價之交易價格為低,此觀之卷附系爭不動產周遭房價之實價登錄明細資料即可明顯得知,法院於衡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損害之擔保金時,自可酌定債權人未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而不受聲請人陳報之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建物課稅現值之拘束。從而,聲請人就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同一事實及理由,再次聲請本件裁定,屬重複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謂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附表: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權利範圍 │ 土地公告現值 │ 土地價值 ││ ├───┬────┬──┬───┤ │ (㎡) │ │(新台幣/ ㎡)│(新台幣)││ 號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目│ │ │ │ │├──┼───┼────┼──┼───┼─┼────┼──────┼───────┼─────┤│ 1 │桃園市│龜山區 │蔗園│164 │建│3398 │1137/100000 │ 35,794 │ 1,382,910│├──┼───┼────┼──┼───┼─┼────┼──────┼───────┼─────┤│ 2 │桃園市│龜山區 │蔗園│166 │建│3064.89 │1137/100000 │ 33,800 │ 1,177,856│├──┼───┼────┼──┼───┼─┼────┼──────┼───────┼─────┤│ 3 │桃園市│龜山區 │蔗園│174 │建│4319.01 │1137/100000 │ 40,825 │ 2,004,799│├──┼───┼────┼──┼───┼─┼────┼──────┼───────┼─────┤│ 4 │桃園市│桃園區 │國聖│692 │建│3189.83 │ 782/100000 │ 96,867 │ 2,416,296│├──┴───┴────┴──┴───┴─┴────┴──────┴───────┼─────┤│ 合 計 │ 6,981,861│└────────────────────────────────────────┴─────┘┌──┬──┬─────────────────┬─────┬────┬─────┬─────┐│ 編 │建號│ 建 物 坐 落 地 號 │ 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 課稅現值 ││ │ │-------------------- │ (㎡) │ (㎡) │ │(新台幣)││ 號 │ │ 建 物 門 牌 │ │ │ │ │├──┼──┼─────────────────┼─────┼────┼─────┼─────┤│ 1 │ 13 │桃園市○○區○○段○○○○號 │ 190.67 │ │ 全部 │ 736,300 ││ │ │桃園市○○區○○○路○段○○○號6樓 │ │ │ │ │├──┼──┼─────────────────┼─────┼────┼─────┼─────┤│ 2 │ 20 │桃園市○○區○○段○○○○號 │ 172.44 │ │ 全部 │ 673,800 ││ │ │桃園市○○區○○○路○段○○○號6樓 │ │ │ │ │├──┼──┼─────────────────┼─────┼────┼─────┼─────┤│ 3 │5207│桃園市○○區○○段○○○○號 │ 76.29 │陽台6.57│ 全部 │ 665,500 ││ │ │桃園市○○區○○路○○○巷○○號3樓 │ │ │ │ │├──┼──┼─────────────────┼─────┼────┼─────┼─────┤│ 4 │5216│桃園市○○區○○段○○○○號 │ 76.29 │陽台6.57│ 全部 │ 665,500 ││ │ │桃園市○○區○○路○○○巷○○號4樓 │ │ │ │ │├──┴──┴─────────────────┴─────┴────┴─────┼─────┤│ 合 計 │2,741,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