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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鄭名夫上列聲請人因就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5號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現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再字第5號審理中(下稱系爭事件),惟受理系爭事件之合議庭審判長法官汪智陽、受命法官黃裕民曾參與本件前審104年度聲再字第4號、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事件之裁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法官迴避事由,爰就系爭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第33條第1項第1款固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法官參與前審裁判,係指法官就同一事件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者而言。查聲請人具狀就系爭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系爭事件與本院104 年度聲再字第4 號、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事件,並非同一事件之上、下審級關係,非屬同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迴避事由,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廖子涵法 官 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裁判案由:聲請廻避
裁判日期:201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