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劉邦建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典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