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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鵬良上列原告與被告有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場站降落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536,9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日期:2016-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