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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黃徐秀雪

黃弘彥黃弘儒黃文琦被 告 李文科

李勝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所有權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巷○○○ 弄○○號之違章建築拆除,並將上開土地回復原狀後,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及黃文惠新臺幣(下同)4,289,41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其間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情形,自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5,0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2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37.5平方公尺=345,000元),加計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4,289,415元,合計4,634,4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1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