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周趙淑紋
陳勲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何偉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揚聖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標的為相互競合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以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原告對於系爭589 地號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為最高。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優先承買之價金為依據,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0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