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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5號原 告 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桃園區青溪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37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