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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陳明洲被 告 李岳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兩造訂有切結書,由被告提供桃園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合併自同段285-3 、285-4 地號土地)供原告永久作為5 米道路使用,惟被告未依約履行,故依系爭切結書之約定,訴請被告將系爭土地上之圍牆及其他工作物拆除,無條件提供系爭土地供原告永久作為5 米道路使用。經核原告係主張其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而拆除土地上圍牆及其他工作物乃其行使通行權必然之結果,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桃園市○○區○○○段陳厝坑小段285 、285-1、285-2 、290-1 、290-2 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核定之,又原告所有上開土地於民國105 年6 月17日起訴時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40 萬元,有全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憑,故本件訴訟價額核定為4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