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新宏製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華被 告 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榮興上列原告與被告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權轉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八萬鋼興俐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50 萬股,上開股權之市價經執行處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詳如卷內所附鑑價報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