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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詹勳勇上列原告與被告哈佛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予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5 年6 月19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非因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期命原告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6-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