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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吳美君被 告 吳水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 ○○○○○○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4建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鎮區○○路○○號1 樓之不動產交付原告,並自民國105 年7 月30日起至遷出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 萬元。核其訴請交付房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7,33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3 項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萬7,3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附表:

一、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部分:

105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33,500元/㎡×一樓建物(含騎樓)占用面積52.06 ㎡÷樓層數3 =581,33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號一樓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為66,000元。

三、合計647,337元。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