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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07號原 告 丁明哲

丁吳美玉陳志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裁判日期: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