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4號原 告 安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上列原告與被告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損害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