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4號原 告 魏麗琴上列原告與被告成蕙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返還貨款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公開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裁判費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