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魏金鳳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被 告 高美娥即松達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美娥即松達企業社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916 元(計算式:2,128,916+78000+260000=2,466,91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裁判日期: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