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8號原 告 張永麟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吳勁昌律師被 告 丁愛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102 建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 巷○○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04 年10月12日以買賣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並應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準。而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站查得資料,系爭不動產相鄰地段同為透天厝,且屋齡相仿之房地於
104 年10月至105 年5 月間交易價格平均約為每坪26萬100 元(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為每坪33萬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應為727 萬55元(計算式:92.4平方公尺×0.3025×260,100 =7,270,055 ,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7 萬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3,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