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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3號原 告 眾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周明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吉標間請求給付委任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尚應給付之款項為新臺幣(下同)1,616,857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616,8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補正下列事項:

1.具狀陳報「眾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之性質為何?是否係法人組織(請提出法人登記資料)?或為獨資(請陳報經營者之自然人姓名)?合夥(請陳報全部合夥之自然人姓名)?或係「非法人團體」(請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均請提出相關登記資料為證。

2.提出被告林吉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