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4號原 告 王伯全被 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傅睿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確認家福
510 甲型增值終身壽險(保單號碼:PL00000000號)之保單效力存在,而原告因確認系爭保險契約存在所有之利益為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額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