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8號原 告 楊忠誠被 告 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秦宏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5 年11月19日舉辦之第八屆管理委員選舉為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非因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