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親字第25號原 告 楊靖儀之女法定代理人 楊靖儀被 告 朱鈞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楊靖儀之女(民國一百零四年拾月玖日生)非訴外人楊靖儀自被告朱鈞詮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生母即原告法定代理人楊靖儀與被告本為夫妻關係,後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兩願離婚,而楊靖儀於上開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並於000 年00月0 日產下原告,受婚生推定而為被告之婚生子女。惟原告並非楊靖儀自被告受胎所生,為免親權違誤並求身分關係明確,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且原告所提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檢驗醫學科出具之親子鑑定報告之結論亦載明:1.不能排除陳俊樺與楊靖儀之女的親子關係。2.累積親子關係係數(CLR)為14,240,527.06 。就是說「陳俊樺是楊靖儀之女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男人偶然具有是楊靖儀之女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Obligatory genes)」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為14,240,527.06 倍。3.親子關係概率(PP) 為99.999993%。也就是說陳俊樺與楊靖儀之女之父女關係確定率為99.999993%。因此「陳俊樺是楊靖儀之女的親生父親」這一個假設由此次測試已實務上可以證實等語,則原告既可證實為訴外人陳俊樺之親生子女,即不可能又為被告之親生子女,由此堪認原告與被告間確無親子關係。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訴請確認其非生母楊靖儀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無親子關係等情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3條第2 項規定,請求確認其非訴外人楊靖儀自被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查,本件原告非訴外人楊靖儀自被告受胎所生,則必藉由判決始克還原告之身分,此實不可歸責於被告,原告訴請否認推定生父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則被告所為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因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1條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委任律師提出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