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2號原 告 鄭芷恩之子法定代理人 鄭芷恩被 告 鄒庭聲 (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6 月3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哲銘裁判案由:否認子女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