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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親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82號原 告 朱秀月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整。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明內容應明確並符合法律規定)。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指明請求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日期: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