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99號原 告 阮玉翠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被 告 鄧敏傑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哲銘裁判案由:請求認領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