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07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邱辰熙被上訴人即被 告 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蕙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