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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6號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訴訟代理人兼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被 告 宋明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16-10-04